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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健康评价与运动干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 漆正堂    发布时间: 2015-10-27    浏览次数: 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加快提升体育与健康学院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建立实验室标准化PI团队和高效规范的运作机制;鼓励导师与研究生扎根实验室,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特设立体育与健康学院“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第二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是体育与健康学院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设立的科学研究基金,重点支持体育与健康学院或外单位优秀学术带头人及其研究团队,申报课题必须围绕《青少年健康评价与运动干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分三轮进行评审。上一轮已取得的研究成果是下一轮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青少年健康评价与运动干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本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优先支持体育与健康学院处于科研第一线、对科学研究有追求、有热情、有成果的在岗教师及其研究生团队。

   第六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规模:每一轮设重大项目1项(约10万元/项),重点项目不超过3项(约6万元/项),一般项目不超过5项(约4万元/项),青年项目不超过8项(约2万元/项)。

   第七条  本基金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在岗教师须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4. 在上一轮经费资助下取得优秀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每一轮通知,认真如实填写《教育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打印一式3份并加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章。由申请人报送至《青少年健康评价与运动干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差额票选,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十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期限为1-2年。资助强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4个层次,每一轮具体金额根据经费总额和成果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支付依据课题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具体开支范围: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论文所需费用从本项资助中支出,不在另行报销。

   第十二条  获本项目资助者应按“申请书”中所填报的研究计划组织人力、物力开展研究。按时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结题报告以及成果列表和附件。

   第十三条  获得重点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将由重点实验室直接划拨经费到申请者账户。首次划拨经费总额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20%,结题审查合格后划拨20%。

   第十四条  利用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获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共同所有。研究者所在单位享有使用权,但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体育与健康学院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中止、撤销资助。

第五章  成果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在研过程中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后续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至80%时,须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结题报告,接受成果考核。成果考核时,主要评价成果与申请书内容的一致性以及结题报告的质量。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和课题完成情况;经费决算;附全部论文或其它成果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资助期结束后满1年还不接受或不能通过成果考核的,将收回其剩余经费,本基金不再给予后续资助。结题报告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再申请新课题,对于完成情况良好者,优先资助。

   第十九条  参与结题的成果应是获资助以后的论文、科技获奖、专利、获资助的纵横向课题、学术会议报告等。

   第二十条  被资助者在资助期限内每年须在国内核心期刊或SCI、SSCI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

   第二十一条  结题报告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验收,根据综合评分和成果质量,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评定为“优秀”的申请者将优先获得本实验室今后的开放课题资助;课题中期检查评定为“不合格”时,本实验室有权终止项目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